【旺暴判囚】涉2016年參與旺角暴動 29歲患癌漢認罪判囚3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4/08 11:54

最後更新: 2021/04/08 12: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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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年初二旺角發生騷亂事件。(資料圖片)

2016年年初二旺角發生騷亂事件,事隔逾4年後,29歲患有淋巴癌的男子被起訴參與暴動罪,他早前在區域法院認罪,今(8日)被判監3年,即時入獄。暫委法官指,案發時集結人數遠超警員數目,有人向警員發起猛烈進攻及縱火,被告曾兩度投擲硬物及站在人群前方,已屬支持現場群眾行為,考慮到暴力規模及受襲人數,為保障公眾利益及執法者安全,須懲治犯案者及判處阻嚇性刑罰。

被告陳俊樂(29歲)報稱無業,他早前承認1項參與暴動罪。控罪指他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,連同譚百熙及其他人參與暴動。

暫委法官王詩麗今判刑時指,案發時不少於10名軍裝警員在現場組成防線,惟現場集結人數遠超維持秩序的警員,有人向防線發起猛烈進攻,投擲硬物及縱火,現場亦更有的士車胎被點燃,幸好的士沒有爆炸,而現場人士當時為逃避罪責,亦戴上口罩。

暫委法官續引述案例指,須向滋事被告「迎頭棒喝」,防止同類事件再發生,否則社會須付上慘痛代價,又指1名沒有案底的青年干犯嚴重罪行,對國家及其家庭均屬悲劇。

暫委法官續指,本案被告當時兩度投擲硬物,與人群在街頭集結及站在前方,已屬支持現場群眾行為,而警方當時受襲及處於危險狀況,考慮到現場暴力規模及受襲人數,為保障公眾利益及執法者安全,須懲治犯案者及判處阻嚇性刑罰。

暫委法官又提及辯方的求情陳詞,指辯方提出被告患有急性淋巴白血病,惟暫委法官認為懲教署可提供合適醫療服務,亦有醫生會照顧及讓被告服用合適藥物,而且被告亦可循其他途徑申請減刑,故被告身體欠佳不是減刑理由。

暫委法官又指,辯方提出延遲起訴作減刑理由,惟辯方亦承認延遲起訴是因為被告須做手術,而非控方緣故。

暫委法官認為除了被告認罪外,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,遂判處監禁3年;另基於刑期超過2年及案情嚴重,緩刑並不適用,故判處被告即時入獄。

案情指,案發當日清晨約6時,有人在豉油街馬路聚集,縱火及投擲物品,被告在人群中兩度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。被告同年12月14日被捕,警誡下承認自己當時受現場氣氛感染,向警察掟過兩次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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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